注册号:362405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34号 - 申请人:广东欣农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40577号“欣农互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34号

       

      申请人:广东欣农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0577号“欣农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9279号“欣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加之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届时引证商标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欣农互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应另案对其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