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41995号“创业维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41号
申请人:浙江高新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1995号“创业维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43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565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