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嘻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5652237号“嘻嘻”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2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玲仙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52237号“嘻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873号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刘玲仙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第三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并非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申请人名下“双喜”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系具有“傍名牌”的不良意图,不应予以维持注册。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止一次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相应法律程序,其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不仅影响了被申请人正常经营,而且对司法及行政资源造成了大量浪费,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分别与高玉蓉、傅妙菊、汤盛忠、黄加霖之间的购销合同及对应银行明细;产品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大体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及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的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玻璃杯(容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分别与高玉蓉、傅妙菊、汤盛忠、黄加霖之间的购销合同及对应银行明细,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商品为高压锅、手柄,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高压锅、手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上述商品与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证据与申请人产品图片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证据链。因此,复审商标在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除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以外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电高压锅(加压炊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玻璃杯(容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