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478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76号
申请人:保定市满城金光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7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3013号“指南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4664号“熙景 X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字形、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包装纸;糖果包装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影集;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手巾;卫生纸;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复印纸(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