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mi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537453号“miwor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12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7453号“mi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7407号“MZworld”商标、第4851005号“自一方 MY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现已无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相关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使用资料、广告宣传资料、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