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7596795号“THE BULLDO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22号
申请人:斗牛犬品牌私人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亨德里克斯•雅克布斯•马里纳斯•德•弗里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96795号“THE BULLD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复审审理期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803166号“THE BULLDOG”商标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予斗牛犬品牌私人有限公司,两商标已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