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集货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956196号“集货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6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6196号“集货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01429号“集货JIH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汇,为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宣传和使用,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国家期刊等搜索“集货汇”结果、行政判决、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会计;寻找赞助”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集货汇”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