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isense air-p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97330号“Hisense air-p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52号

       

      申请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330号“Hisense air-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86703号“AI.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39411号“AI.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77016号“Ai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23457号“Airp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89068号“airp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386279号“AIRP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49777号“Airpu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651795号“Airpu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232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073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