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474号“CANARY MEDIC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93号
申请人:CANARY MEDIC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474号“CANARY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2981号“金丝雀JS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ANARY MEDICAL”构成,其中文可译为“金丝雀医疗”,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血管设备、人造关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生用器械箱、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