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28265号“坦克大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25号
申请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8265号“坦克大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3890号“坦克大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器具出租;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8130号“连线坦克大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不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