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373965号“Hotel AFV by Anna
Fen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63号
申请人:安娜.芬迪(国内接收人:朱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3965号“Hotel AFV by Anna Fe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2742号“FENDI”商标、国际注册第561774号“FEND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由北京盛益恒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安娜.芬迪名下。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受让人安娜.芬迪列为申请人继续评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部分为“Anna Fendi”与引证商标一“FENDI”、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FENDI”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