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960851号“螃蟹秘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195号
申请人:北京螃蟹秘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棉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26960851号“螃蟹秘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螃蟹秘密”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349082号“螃蟹秘密 CRAB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同一行业,理应知晓“螃蟹秘密”商标,在此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螃蟹秘密”品牌介绍;
2、申请人名下“螃蟹秘密”系列商标信息;
3、申请人“螃蟹秘密”产品检测报告;
4、申请人“螃蟹秘密”品牌网络及视频宣传资料、产品标签;
5、“螃蟹秘密”网页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人造丝织品、帘子布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毡、家具遮盖物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7年10月19日早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2018年4月6日,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螃蟹秘密”商标与引证商标“螃蟹秘密 CRABSECRET”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电子商务类企业,其理应知晓申请人“螃蟹秘密”商标,在此情况下仍注册与申请人相同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丝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关连性较强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造成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本案部分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网页证据,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人“螃蟹秘密”商号使用在内衣商品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帘子布、人造丝织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继红
王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