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70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99号 - 申请人:魔马优品(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47083号“魔马会 MOMACLU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99号

       

      申请人:魔马优品(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7083号“魔马会 MOMA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09260号“魔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15874号“MOMA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76436号“M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85860号“M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381215号“M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70907号“当代广场MOMA MODERN PLAZA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17902号“MOMA艺术创想空间MOMA Art Creators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987270号“m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018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