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328775号“SENSE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01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28775号“SENSE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我局审理期间提交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67263号“SenseAd”商标、第18926659号“SenseADS”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内容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于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