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7801381号“乡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侯典锐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吉锋
      
      申请人因第7801381号“乡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6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撤销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07月30日至2018年0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加工过的瓜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加工过的瓜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并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委托生产合同资料;
      2、荏平县万东食品厂营业执照等资料;
      3、部分产品送货单资料;
      4、部分产品图片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0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单方证据而无其它证据佐证,或无法证明已经进入实际流通领域。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