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949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88号 - 申请人:宁波宏孚进出口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94994号“HOMFU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88号

       

      申请人:宁波宏孚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海百川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4994号“HOMF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8692号“Homeful”商标、第28826626A号“Homeful及图”商标、第28826626号“Homefu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OMFUL”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剪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