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69404号“IDE INDUSTRIAL
DESIGN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72号
申请人:杭州梦栖工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9404号“IDE INDUSTRIAL DESIGN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8874号“创新科技及设计博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3747号“创新科技及设计博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87465号“ID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602633A号“I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2月6日已注册期满,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2月20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