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551274号“你煮我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49号
申请人:肖智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1274号“你煮我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71654号“你泡我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店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