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西北良田XIBEILIANG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61018号“西北良田XIBEILIANGT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22号

       

      申请人:榆林市北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1018号“西北良田XIBEILIA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9494号“西施良田”商标、第26350160号“西海良田”商标、第11023407号“蒙昇源及图”商标、第11458744号“草原真情及图”商标、第29351386号“乌日斯及图”商标、第19094435号“草原天梦及图”商标、第18625581号“查干高肴及图”商标、第11741679号“蒙礼及图”商标、第18594801号图形商标、第33720367号“扎兰波罗及图”商标、第15956052号“牧民新歌及图”商标、第23961472号“草原金鼎何及图”商标、第29357178号“乌日斯及图”商标、第21210393号“阿木尔赛汗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西北良田XIBEILIANGTI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燕麦食品;面包;饼干;调味品;加工过的荞麦;加工过的谷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片(糖果);蜂蜜;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奶片(糖果);蜂蜜;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燕麦食品;面包;饼干;调味品;加工过的荞麦;加工过的谷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