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197772号“PUIZZA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63号
申请人:福泽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7772号“PUIZZ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6376号“智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6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9132号“智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25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21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7980号“通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987623号“中力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857009号“中贺汽配 ZHONGHE AUTO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883618号“PRO-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014661号“臻森轮胎 ZHE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于2018年11月27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引证商标十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五、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