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26338号“贸易联动 ETRADE
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73号
申请人:香港贸易融资平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6338号“贸易联动 ETRADE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767号“E 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放弃“TRADE”专用权,与申请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虽放弃“TRADE”专用权,但其仍为引证商标组成部分,故,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