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81729号“蓝莓文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481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蓝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1729号“蓝莓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5094号“蓝莓”商标、第28279897号“蓝莓物联”商标、第26558472号“蓝莓评测MAKE A BETTER CHOICE”商标、第21776220号“蓝莓评测MAKE A BETTER CHOICE”商标、第3936768号图形商标、第15781944号“NI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使用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可以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认读部分均为“蓝莓”,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延续性注册及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