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88321号“京雕装饰 JING DIAO
ZHUANG 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52号
申请人:深圳市京雕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8321号“京雕装饰 JING DIAO ZHUANG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1104号“兵锋业 BINGFENGY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03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