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90981号“HOMFU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89号
申请人:宁波宏孚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海百川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0981号“HOMF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3200号“Homfel Concern your living”商标、第23697363号“Homfel Concern your living及图”商标、第34465222号“HOMF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OMFUL”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水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家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