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ES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52803号“Y.ES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09号

       

      申请人:杰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2803号“Y.ES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6130号“YESQ酷 YESQKU”商标、第3160161号“YE&SO”商标、第3160160号“YE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产品手册、企业电商平台首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