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005622号“KOB铁甲格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07号
申请人: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5622号“KOB铁甲格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7153号“铁甲商城”商标、第12083717号“铁甲”商标、第12091753号“铁甲网”商标、第29118205号“这就是铁甲 THIS IS FIGHTING ROBOTS”商标、第5675484号“韩今KOB”商标、第29614539号“K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