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西瑶绿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85993号“西瑶绿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83号

       

      申请人:石益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5993号“西瑶绿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08910号“绿谷GREENVAL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92512号“绿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申请人已在先在第29类、第31类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西瑶绿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绿谷”,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二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