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13553号“VIRUSGU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99号
申请人:上海夏绿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3553号“VIRUS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RUSGUARD”为纯字母商标,整体可译为:病毒警卫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清洁制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