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95090号“校农结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36号
申请人:贵州星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5090号“校农结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并经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文字“校农结合”组成,其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食用油脂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