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59061号“JOVE AR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00号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9061号“JOVE 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JOVE ARCH”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0331号“MACHI及图”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不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