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宜美智科技YM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82272号“宜美智科技YM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91号

       

      申请人:深圳宜美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2272号“宜美智科技YM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026号、第3690379号、第8389845号、第22681611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