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1838044号“公牛鼎GONGNIUD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82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宝银
委托代理人: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21838044号“公牛鼎GONGNIUD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开关插座、插头、转换器等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其产品已经销往全国80余座大中城市乃至海外,得到了各界的普遍认可,其商标也逐渐被人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78100号“公牛”商标、第1329443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申请人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已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光盘形式):
1、公牛公司简介、守法经营证明、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企业文化活动等资料;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资料;
3、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资料;
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5、申请人销售资料;
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
7、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8、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
9、申请人维权资料;
10、申请人从事慈善活动的资料;
11、申请人商标注册、许可使用资料;
12、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滥用商标无效宣告权,制造商标壁垒,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供的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缺乏核心的合同标的金额及对应的发票佐证,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二、申请人坚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并禁止使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取得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9年2月14日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龙头;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分配设备;壁炉;电炊具;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装置;冷冻设备和装置;水供暖装置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和第9类插座、电开关等商品上。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6日被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7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烫发用灯;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电吹风;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电暖器;气体引燃器;聚合反应设备;舞台烟雾机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商标专用期限内。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案件中被认定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四被商标驰字(2018)第105号批复认定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公牛鼎”、拼音“GONGNIUDING”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公牛”构成,引证商标二由中文“公牛”、拼音“GONGNIU”及图形构成,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电炊具、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吹风、厨房炉灶、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公牛 BULL及图”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若在上述类似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审理,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再次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书建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