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64078号“3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93号

       

      申请人:美康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4078号“3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232454号“3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宣告无效,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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