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香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8191998号“小香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84号

       

      申请人:吉林香格特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1998号“小香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98686号“小香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香缤”指定使用在“瓶装水;运动饮料”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