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4638335号“金贝壳JB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彭阳兴
申请人因第4638335号“金贝壳JB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08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6月07日至2018年06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市场和网络调查了解的情况,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档案信息;
2、初步证明复审商标未使用的网络搜索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孙康的复审理由存在以偏概全的方法上的错误,过于牵强,以个人观点扭曲事实。其提供的证据仅一张百度网网页模块的搜索结果,其输入搜索内容的方式存在问题。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网输入被申请商标后显示的结果及跳转页面;
2、2015年11月2日彭阳兴授权上海彭阳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复印件;
3、2015年11月2日彭阳兴授权江苏金贝壳纺织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复印件;
4、手机及网络截屏、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5、海彭阳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江苏金贝壳纺织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16年2月15日江苏金贝壳纺织品有限公司下达的《2016年度牛皮凉席以及套件项目研究计划》;
8、手机及网络截屏、产品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皮凉席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彭阳兴于2005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09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18类(动物)皮;皮床单;皮凉席;皮制绳索;伞;手杖;马毯;香肠肠衣;仿皮;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2月6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商标使用授权书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江苏金贝壳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彭阳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公司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截图、相关搜索、产品图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被申请人在“皮凉席、皮床单”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与皮床单、皮凉席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皮床单、皮凉席、家具用皮装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书建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