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217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77号
申请人:利妍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320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5448号“满家福MANJIA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81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1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61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85019号“明优MING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89926号“馬扬地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410896号“Meitu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987834号“A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127625号“美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561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引证商标二、三、四、七、九、十一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八商标权利未定,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一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一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一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八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