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14609号“钜鳄Ju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75号
申请人:永康市云中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麦维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4609号“钜鳄J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3196234号“J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30493号“三山七绝337J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89626号“三山七绝337j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