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1403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06号
申请人: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丰疆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理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0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152707号图形商标、第9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153544号“OFFICINE DEL FUTURO及图”商标、第210293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工商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宣传手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迈巴赫公司”的网络介绍、申请人合作伙伴的网络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申请人产品照片、申请人官方账号在微信等网络平台的截图;采购协议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具有一定区别,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近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穿戴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导航仪器;电池;太阳能电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穿戴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导航仪器;电池;太阳能电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