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39974号“数字碳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28号
申请人:星际区块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9974号“数字碳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数字碳汇”系纯汉字商标。“碳汇”是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申请商标使用在担保等指定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