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CES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35311号“ACES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29号

       

      申请人:上海七橡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5311号“ACE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7727号“AFFOL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加拿大健康管理中心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