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璀璨CUI C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5646号“璀璨CUI C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德荣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凤华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顺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375646号“璀璨CUI 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39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但未阐述具体理由。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柜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2016年招商银行POS机销售小票;2、代销合同、执照、订货单;3、商标许可合同、安风顺身份证、个体执照、柜台租赁合同;4、2016年与广州鑫辉珠宝行的订货单及代销合同;5、2017-2018年销售发票、招商银行POS机销售小票;6、2015-2018年完税证明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7、商行店面照片。
      经核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鸡西市鸡冠区璀璨饰品百货商行于2002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对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安凤华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安风顺使用,安风顺是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证明安风顺为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璀璨商行的合法经营者。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徐鹏、广州市尚缘怡贸易有限公司、莫绚臣等主体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协议书及相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订货单、销售单可证明其向多家个体工商户订购珠宝首饰、摆件等商品。安风顺与郝鑫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营业执照可证明郝鑫授权安风顺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批发市场的独家经销商。柜台租赁合同可证明安风顺、安凤华均承租了摊位,以为销售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单、货物运单、发票、付款凭证、纳税证明、实际经营照片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安风顺经营的璀璨珠宝店向他人销售了摆件等商品。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与推销(替他人)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