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764647号“喜姿娇 xizijiao XZ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27号
申请人:普宁市舒依露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4647号“喜姿娇 xizijiao XZ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8631号“XZZ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60082号“XZ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英文“XZJ”与引证商标一认读英文“XZZJ”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XZJ”,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