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MART RO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954633号“SMART ROB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62号

       

      申请人:深圳市韦斯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4633号“SMART RO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0880号“SMARTR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视机、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于2020年2月13日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性机器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遥控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