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559662号“NANG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7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南迦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9662号“NAN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5742号“NANGA”商标、第4895582号“NYANGA及图”商标、第3034658号“知良NAGA”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82期、第1666期、第1679期《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