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摩拜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47353号“摩拜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40号

       

      申请人:深圳市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7353号“摩拜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4330110号“摩拜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03254号“摩拜生活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51021号“摩拜MoB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218556号“摩拜共享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且分属不同地域范围,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在质量检测;测量;化学分析;临床试验;气象信息;平面美术设计;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摩拜游戏”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