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46136号“润泽RUNZ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41号
申请人:曹县润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6136号“润泽RUN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789331号“润泽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25682号“泽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78169号“润之泽RUNZHI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97664号“润泽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49434号“润泽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46638号“润泽堂RUNZE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974307号“润泽堂RUN ZE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377029号“润泽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013869号“润泽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531670A号“润泽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润泽”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十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十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十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十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