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151218号“辰新恒达CHENXINHENG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32号
申请人:北京辰新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1218号“辰新恒达CHENXIN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9013466号“邦友创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17291号“苏港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9556号“高投HID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