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29726号“洛艾依LOR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27号
申请人:长沙洛艾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9726号“洛艾依LOR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857498号“洛艾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7824号“艾洛依AILUO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93103号“Lord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12743号“璐妮娅L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09155号“LUOR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67269号“loc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81698号“LUOR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645191号“洛丽亚LO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412364号“洛维昂LORI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060639号“LORI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引证商标已共存,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服务合同、出口委托书、销售订单、申请人获奖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洛艾依”与引证商标一“洛艾伊”呼叫相同、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洛艾依”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艾洛依”汉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