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18818号“重庆蚂蚁子搬家有限公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62号
申请人:重庆蚂蚁子搬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8818号“重庆蚂蚁子搬家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供服务发票、网络宣传推广截图、申请人提供服务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文字“重庆蚂蚁子搬家有限公司”组成,为申请人企业名称。其指定使用在汽车出租、汽车运输等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