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佳俊JIAJ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96072号“佳俊JIAJ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70号

       

      申请人:杨俊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6072号“佳俊JIAJ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247310号“俊佳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佳俊”、拼音“jiajun”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俊佳家纺”构成,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佳俊”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俊佳”文字构成相同,仅书写顺序不同,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